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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私募 | 深度:私募机构投资供应链金融产品 应当着重关注“核心企业”和“真实交易”

乔兆姝 陈欣然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摘要:供应链金融频频“爆雷”,私募机构在投资供应链金融产品时要做好风险规避与风险控制,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那么“雷区”在哪儿?如何“避雷”?本文将着重讲述私募机构投资供应链金融产品时,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以案为眼,看清行业痛点
2019年7月8日晚,诺亚财富发布公告称,旗下某公司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人民币,而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欺诈活动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经京东方面指出,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承兴国际控股关联公司)是京东的普通供应商,在京东有一定的业务。在京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兴涉嫌伪造与京东等公司的合同进行诈骗。

这诺亚财富此次踩雷案件的背后,折射出供应链金融产品在风控领域存在着诸多操作问题。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实现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值得我们反思。

另一起案件涉及永炜控股。根据官网信息显示,永炜控股是一家综合性企业,年营收高达20亿元。其主营业务有两部分,一是为手机生产商提供供应链金融;二是参与“互联网+政务”的相关业务。永炜控股旗下子公司贵州杭乾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乾通信”)开展供应链金融,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贷款,贷款资金来源于银行,永炜控股提供担保。从2018年至2020年2月,裁判文书网先后公布了十几起关于永炜控股借贷纠纷案件。其中,子公司杭乾通信作为第一被告的有8起,涉及贷款金额2.2亿元。起诉缘由如出一辙,杭乾通信通过涉嫌伪造合同、虚构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骗取银行贷款。

回顾本案件可从起诉内容中发现,杭乾通信在为企业融资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8起贷款中,均没有真实的贸易场景;二是应收账款不真实。银行收取的应收账款质押及回款承诺等法律文件加盖印章为虚假印章,即所谓的“萝卜章”,从而骗取贷款。


法律风险分析
供应链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预付账款等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货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但风险与机遇永远都是并存的。供应链融资为融资渠道狭窄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更为广阔的融资空间,但同时风险也由传统的单一贸易环节向供应链上下游蔓延,供应链上下游的不确定性也为供应链融资带来了额外的风险。从以上两个案件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实质中,我们不难提炼出两个在供应链融资中的重要风险点,即“核心企业”和“真实交易”。

(一)核心企业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有:核心企业、融资企业(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分销商、零售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公司等其他参与主体。而这其中,核心企业是金融机构向整个供应链条提供金融服务的关键因素。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组成有决定权,对供应商、经销商、下游制造企业有严格选择标准和有较强控制力。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中,投资方的评估重点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地位和财务状况。

来自核心企业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风险一核心企业能否承担起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的担保作用是一个问题,核心企业可能因信用捆绑累积的或有负债超过其承受极限使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出现整体兑付危机;
  • 风险二:当核心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核心企业可能变相隐瞒交易各方的经营信息,甚至出现有计划的串谋融资,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并组织上下游合作方向商业银行取得融资授信,再用于体外循环,致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恶意信贷风险。

(二)真实交易

在供应链金融中,需要尤为重视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法律风险。由于自偿性是供应链融资的重要特征,供应链金融的自偿性必须确保背后存在真实的交易,真实交易背后的存货、应收账款、核心企业补足担保等是授信融资实现自偿的根本保证。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融资伪造交易合同,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存在各种问题,以及质押物权属、质量造假,甚至可能买卖双方虚构交易恶意骗取融资等。如果融资企业提供的业务单据和货物凭证(如发货单等)虚假、无效,无法实现销售资金回笼,或者资金被融资企业挪用或转移到其他投机或投资业务,将会给资金方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


关于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一) 针对“核心企业”的风控措施建议

2019年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155号文中强调,“要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和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

针对“核心企业”的风险,可以通过对融资企业及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来进行控制。核心企业或金融机构虽然可以通过采用多重信用支持技术降低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通过设计机理弱化了上下游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但客观而言,作为直接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资产规模小、人员更替频繁、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甚至是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透明度差、财务报表缺乏可信度、守信约束力不强等问题。而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特性,供应链融资不仅涉及直接承贷主体的状况,还涉及与承贷主体(即融资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状况、交易情况、财务情况、合作情况。因此资金方在进行供应链融资之前,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融资企业及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是资金方降低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重点需分析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建议通过交叉核验的方法复核核心企业的收入真实性,确保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证其稳定的支付能力。

 (二) 针对“真实交易”的风控措施建议

对于交易不真实引起的风险,155号文中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

意见明确,要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中对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针对“真实交易”的风险,可以通过加强供应链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衔接来进行控制。严格审查贸易资料,保证贸易的真实性。供应链融资通过自偿性的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控制,实现货物流和资金流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闭环,涉及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双向流动。因此,对于资金方而言,加强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控制,以及两者之间的匹配衔接,是构筑独立于企业信用风险的又一道重要防线。具体而言,资金方不仅要重视货物货权的保留,在资金收回之前不应转移货物货权,而且也要重视对货物(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实物的控制,货物必须存放于资金方可控制的专用仓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货物提取和发货必须与资金回收相挂钩,在资金没有回收的情况下不得提前放货。


结 语
供应链金融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质,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注入以协助企业优化供应链上下游的运作效能。例如通过贷款给经销商增加流动性,解决季节或促销备货的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增加品牌商的销售收入和目标达成率。这就要求私募机构在投资供应链金融产品时,要擦亮双眼,多多关注相关案例、最新法律法规,动态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尤其是对于“核心企业”和交易的真实性,更应该予以重点关注。
       
作者 | 乔兆姝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欣然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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